海口市美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为推进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障政务工作公开、透明,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区卫健委领导班子及分工,办公地点,联系电话,下属单位办公地点和电话,区卫健委机构职责;
(二)履职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卫健委及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市制定的卫生标准、工作规范;
(五)区委、区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政策性文件;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全区卫生健康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卫生健康统计信息;
(九)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是否收费以及申请许可和审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受理咨询地点、电话;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三)机关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健、扶贫、计划生育等文件;
(十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非涉及国家秘密部分),预警信息及应对措施;
(十五)财务管理、人事管理;
(十六)公共卫生、饮用水、医疗机构等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十七)卫生健康工作重要会议情况,领导在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反映重要卫生健康工作的动态信息;
(十八)方便群众办事、查询、投诉、举报、监督等措施;
(十九)区卫健委主要工作制度;
(二十)其他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过上级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内容未经核实的;
(五)除重大事项并经批准,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过程公开外,一般的工作过程信息原则上不公开;
(六)行政机关之间的来往函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情况,一般不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历史性文件、资料的信息公开。历史性文件、资料信息指在本制度实施前产生,现时仍具效力、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历史性文件、资料信息主要由机关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报委领导批准公开
(二)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会后经保密审査、讲话领导再修改同意后,由办公室公开。
(三)卫生健康工作信息、简报,按现行审核程序经保密审查、委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一)区卫健委网页: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栏:卫生许可及审批事项的流程,机关主要职能介绍及机关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