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奖励规定。
一、申报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户口登记在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单亲家庭和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金标准及发放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政府一次性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存储20000元,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家庭存储10000元,到女方年满50周岁时未再生育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区人口计生委与银行约定的付款时间领取存款本金及利息。此项奖励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年度的奖励金不再补发。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直至其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再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按个人一年发放一次。
三、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年审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调查摸底;
2、对象提出申请;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二)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1、村(居)民委员会做调查摸底,此项工作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
2、对象申请,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①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免冠(1寸)彩照4张。
如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需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②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者“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及加盖计生办公章。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15日完成。
初审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以上。
5、区级审核确认公布,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完成。
区级将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十天,并以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B、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包括: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2、放置、取出皮下埋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6、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一、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二)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三)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发放标准
(一)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
(二)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的扶助金;
(三)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
一年发放一次扶助金,在年底发放。
三、确认程序及年审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对象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
(二)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是:
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1、对象申请,此项工作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①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居民身份证、一家人户口本、结婚证、结扎证、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免冠(1寸)彩照4张等。
②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各种证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及加盖计生办公章。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此项工作在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3、乡镇初审,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15日完成。
4、区级审核确认公布,此项工作在当年3月31日完成。
该项奖励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项奖励不向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