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妇。
(二)夫妇双方户籍都登记在美兰区且无从业单位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
如夫妇双方户籍都登记在美兰区,以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申请独生子女奖励扶助。如夫妇一方户口登记在美兰区,另一方户口未登记在美兰区,户口登记在美兰区可单方享受该项奖励。
二、奖励金标准及发放
(一)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家庭,由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1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批准之月起发放。此项奖励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奖励金。
(二)夫妇一方是农业户口,另一方是非农业户口且无从业单位的;或双方都是非农业户口且无从业单位的,由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5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女方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的以下证件材料:
1、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上环证、下岗证(户口本上曾注明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下岗证或解除合约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女方免冠1寸彩照4张。
2、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所有证件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加盖计生办公章。
(二)审批。
镇、街道、农场,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每年审批的时间截止为当年8月31日止。
(三)年审。
1、各镇、街道、农场每年要年审,公示奖励名单,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
2、在年审中发现奖励对象下岗后再就业有从业单位的;奖励对象户口迁移或户口性质改变的;再生育子女的;独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等情况的。各镇、街道、农场需要提供说明,并停止该户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