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妇双方户籍均为农村居民。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含再婚夫妇及收养子女的夫妇,合并计算其子女数),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且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夫妇。
女方采取上环措施的夫妇应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并且女方必须每季度到海口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查环一次。
二、奖励金标准及发放
(一)女方已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政府一次性为该夫妇存储10000元。到女方年满50周岁未再生育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区人口计生委与银行约定的付款时间领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二)该奖励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奖励金。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此项工作应在当年1月10日前完成。
由女方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需要提供的证件:
1、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免冠(1寸)彩照4张。
2、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加盖计生办公章。
(二)审批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节育状况和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将申请人名单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节育情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将审定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按时报送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每年审批的时间截止为当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年审。
1、各镇、街道、农场应当每年年审,公示奖励名单,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
2、年审中发现奖励对象出现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迁移户口或户口性质改变等情况的。各镇、街道、农场对以上情况需要提供说明,并停止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