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
二、奖励金标准及发放
(一)由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至年满60周岁。
(二)此项奖励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以前年度的奖励金不再补发。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女方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农场计生办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环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女方免冠1寸彩照三张。
如子女死亡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还需提供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户口本(包括户口本第一页户主情况)复印件各一式四份,其他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所有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注明“此件从原件复印”或“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审核人员姓名、时间,加盖计生办公章。
(二)审批时间
镇、街道、农场受理申请人材料后,经初审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审批的时间为当年6月10日止。
(三)年审。
1、各镇、街道、农场每年要年审,公示奖励名单,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
2、在年审中发现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出现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愈的,或是有迁移户口或户口性质变更等情况的,各镇、街道、农场需要提供说明,并停止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