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组织全国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计行为,科学合理配置统计资源,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推进政务公开和数据共享,切实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调查整体效率,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工作小组(简称审议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国家统计局内部工作规则,适用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审议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分管统计设计管理司的副局长任组长,总统计师任副组长,办公室、执法监督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住户调查司、财务司、服务业调查中心、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和信息民调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审议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统计设计管理司主要负责人任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审议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
(二)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方面对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提出咨询意见。
(三)督促指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四)组织领导统计调查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和统计调查项目评估工作。
第五条 审议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办公室负责统计调查项目文件登记、流转、核发文号等工作。
执法监督局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是否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以及统计标准、法定标识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初步审查重复统计问题。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负责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数据发布事项进行审查。
国民经济核算司负责对涉及国民经济核算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的核算范围、核算原则、核算方法等进行审查。
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住户调查司、服务业调查中心、信息民调中心负责对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统计指标、统计方法、逻辑关系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复统计问题。
财务司负责审查和安排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经费。
普查中心负责对统计调查制度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定义、范围、属性指标等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国家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支持。
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处理方式进行审查,并提供信息化支持服务。
第六条 审议小组建立项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处级人员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相关工作的沟通联系。因工作需要或人员变动需要调整的,及时报审议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审议原则
第七条 审议小组依据下列原则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审议。
(一)合法性原则。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调查项目分别由其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设立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或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符合制定机关职责职能。调查内容要简约,统计指标必须紧扣调查目的,严谨、规范、可理解,不得重复设计。调查范围要精准,确保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三)科学性原则。要在深入分析调查总体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或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抽样调查要合理设计抽样方法、抽样精度,科学测算样本量。
(四)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要具备项目执行能力,有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符合统计工作规律。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五)一致性原则。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协调一致,互为补充,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冲突矛盾。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同意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审议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会议由审议小组办公室提请审议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确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审议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及时记录会议议定事项,起草会议纪要,报审议小组组长签发。
第九条 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项目,请项目申请单位参会并作情况说明,审议小组会议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局常务会议审议。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项目,请设管司作情况说明,审议小组会议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局常务会议审定。
国家专项统计调查项目,请项目申请单位参会并作情况说明;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调查总队统计调查项目,请设管司汇报,必要时请项目申请单位参会并作情况说明。审议小组会议审议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下列统计调查项目按应急程序办理。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及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审议小组办公室提出办理建议,报审议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定,事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批示,需要迅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局党组有明确要求,需要迅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下列统计调查项目按简易程序办理。申请单位提交申请、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及其他全部材料,审议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并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办理建议,报审议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内容未作变动或仅作一般性修订,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利用现有数据加工且相关单位无意见的统计监测项目。
第十二条 审议小组加强对国家、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统计督察、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核查等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起施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