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及群众投诉制度。
第二条 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政府信息,是指海口市美兰区水务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水务工作规范性文件;
(二)水务发展规划;
(三)水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水务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
(五)水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的分工情况;
(七)局领导成员的履历;
(八)局向社会公众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任免等情况;
(十)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刊、杂志;
(二)政府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办公场所设立的公示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公开栏。
第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局长审核无误,在信息发布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条 有关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露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群众投诉
第十五条 公开局投诉热线电话及传真,于局办公室窗口设立投诉服务窗口,认真做好各项群众投诉的记录工作,按时办理投诉案件,并将办理结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