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730 分类: 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29日
名  称: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东湖分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东湖分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美环察罚决〔2021〕1号                 签发人:曾柱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东湖分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2820010X46000011A1001

主要负责人:邢柏

地址:海口市海府大道1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运营管理的位于海口市海府大道10号的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东湖分院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美环察罚告〔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书面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元整(¥267,00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将罚款缴纳至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五楼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26141

人:黄武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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