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环察罚决〔2020〕7号 签发人:曾柱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华盛临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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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修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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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运营管理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琼文路西侧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50项“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而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美环察罚告〔202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书面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500万元x1%=5万元),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将罚款缴纳至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横街30号五楼
邮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26141
联 系 人:黄武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