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725 分类: 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3日
名  称: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美环察罚决〔2020〕6号                 签发人:曾柱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09022X

法定代表人:林昌盛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文高速路口高架桥下右侧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文高速路口高架桥下右侧的医用气体生产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美环察罚告〔20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递交书面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将罚款缴纳至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晋江村433号五楼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52903

人:黄武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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