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721 分类: 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9日
名  称: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美环察责改2020〕11号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海口美盛药业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20009022X

法定代表人:林昌盛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文高速路口高架桥下右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处罚未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通知(海环自字[2020]35号)。我局于20201023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海文高速路口高架桥下右侧医用气体生产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完成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102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指南等,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校核异常数据,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或者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排污证的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日后加强管理按时开展自行监测。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晋江村433号五楼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52903

人:吴伦博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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