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环察罚决〔2020〕4号 签发人:曾柱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1113462104813143
法定代表人:陈华雄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街11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街11号的卫生院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因标准化建设装修,擅自停运水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直接外排。
经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项目排放的医疗废水中“粪大肠菌群”和“悬浮物”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标准限值(粪大肠菌群限值:≤5000MPN/L,实测:9.2×106MPN/L;悬浮物限值:60mg/L,实测:62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0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结果报告》(HC[2020-08]023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美环察罚告〔202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我局减轻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126,350.00)。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单,将罚款缴纳至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晋江村433号五楼
邮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52903
联 系 人:吴伦博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