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718 分类: 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名  称: 海口明门之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明门之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美环察责改〔2020〕9号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名称:海口明门之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7360177K

法定代表人:陈观来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林村委会迈永村H2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林村委会迈永村H28号的家具制造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27项“家具制造”中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我局2020年10月15日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属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晋江村433号五楼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52903

人:林炟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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