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716 分类: 行政处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2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卫生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卫生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美环察责改〔2020〕12号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1113462104813143

法定代表人:陈华雄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街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分别于2020年8月6日和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中心街11号的卫生院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标准化建设装修,水污染防治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但现场仍在排放水污染物,将未经处理的医疗废水直接排入镇墟的排污沟,最终排入福创溪和灵山干渠。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020年8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测结果报告》(HC[2020-08]023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60日内修好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使用,达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该院设有环保法庭)提起行政诉讼。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晋江村433号五楼

   编:570203

联系电话:65352903

人:黄武

海口市美兰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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