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美兰辖区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管理,促进和规范噪声超标排污收费工作,减少由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引起的投诉和纠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工地必须依法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环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美兰区环境保护局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促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二、凡设在美兰辖区的建筑施工场地,在四个施工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中使用各种机械和工具产生的噪声,均须由建筑施工单位于办理单项工程项目注册登记证前向美兰区环境监察局如实申报,同时办理有关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拒绝申报。
三、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严格按照原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及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建筑工地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承接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
五、建筑工地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以《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及承包合同工期为主要依据,按各个施工阶段的不同排放标准核定噪声超标值并一次性向美兰区环境保护局缴纳超标排污费。工期如有变更的,可按重新申报核准后的工期退还或追缴噪声超标排污费。
六、对有拒绝申报或者拒绝缴纳排污费等违法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美兰区环境保护局除按掌握的数据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及《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详情请登陆网站www.meilan.gov.cn,下载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未尽事宜请与美兰区环境保护局联系
电话:0898-65326141
美兰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