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0387-2/2022-01125 分类: 部门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美兰区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5日
名  称: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的函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近两年来,我厅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和环保检查时发现,很多房地产项目由于市政污水管网未铺设连通等原因,项目污水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造成污水乱排,污染城市内河(湖)和近岸海域,导致城市内河(湖)变成了黑臭水体、近岸海水水质恶化。为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巩固水环境整治成果,避免出现新的黑臭水体,现就房地产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依规严格房地产项目的环境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各类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等不得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选址应符合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环保规划等,并充分考虑周边污染源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对位于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机场、公路、铁路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周边可能影响居住环境质量的范围内,以及可能危害居住人体健康等功能不相容的区域,不得审批房地产建设项目。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城镇污水管网未铺设到位、管网未连通或项目污水不能排入管网之前,暂停受理审批房地产类项目环评文件。

(三)在城市建成区外,房地产类项目必须专题论证项目污水的合理排放去向或污水回用的可行性;原则上,沿海市县污水应深海排放。对于污水没有排放去向或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管网不能先期建设,或污水回用不可行的房地产类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

(四)对城镇污水管网未能铺设到位,或污水没有排放去向等可能导致污水乱排与变相排污的区域,市县政府应暂缓供应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二、加快市政污水管网建设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一)各市县应结合六大环境专项整治和内河(湖)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检查梳理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污水收集与排放,以及已批在建房地产项目污水排放等存在的问题,公开问题清单,并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二)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对于排水去向为三大流域、湖库及城镇内河等内陆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三)加快城镇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制定实施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对于已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在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污水收集和排放去向,凡是存在污水不能进入市政污水管网且存在变相排污的,一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并对相关部门与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一)建成区房地产项目,有水务部门同意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通过水务部门排水验收的,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二)建成区外的房地产项目,有可靠的污水处理装置、收集管网与合法的排放去向,可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三)对于污水回用于绿化、景观等的房地产项目,必须开展水平衡、地下水评价等科学论证,防止变相排污。对污水回用不可行的,不得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四、严肃问责

凡是不按规定违规办理审批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对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对于弄虚作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其他有生活污水产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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