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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35-9/2022-0063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美兰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12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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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

 海口市美兰区司法局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及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工作;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制教育中心、局各股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地址;下属单位、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依法行政、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干部考核任免公示;人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局机关工作动态;

  ()业务管理;

  ()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个人隐私;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通报、简报及本局公文;

  () 美兰区政府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各部门、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批,局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呈局领导批办,并分送相关部门、股室办理。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局各部门、股室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可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各部门、办公室在草拟公文时,应注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各部门、股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股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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