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兰区司法局公开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局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局主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