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目录
一、用人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拒绝改正 ………………………………………………………………………………………………………………… 1
二、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2
三、用人单位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3
四、违反国家有关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规定 ………………………………………………………………………… 4
五、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未建立服务台账,服务不
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5
六、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或者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
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6
七、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7
八、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8
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9
十、外国人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10
十一、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11
十二、用人单位违法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 …………………………………………………................ 12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13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14
十五、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花名册 …………………………………………………………………………………………………………................ 15
十六、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规定 ……………………………………………………………………………………………………................ 16
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17
十八、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 18
十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19
二十、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
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20
二十一、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 21
二十二、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
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22
二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23
二十四、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24
二十五、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25
二十六、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
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 26
二十七、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障登记证的 ………………………………………………………………………………….............……….. 27
二十八、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 ……………………………………………………………............………... 28
二十九、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 29
三十、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30
三十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31
三十二、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 32
三十三、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 …………………………………………………………………........………. 3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 |
用人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拒绝改正。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部分不超过10%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部分超过10%、不高于50%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部分超过50%、不高于75%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未整改部分超过75%;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注:1、法定裁量因素:指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较重违法、严重违法四种情形;
2、酌定裁量因素:指违法行为的情节,比如屡教不改、社会危害、期限标准、次数标准、暴力抗法等等。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 |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轻微违法 |
无正当理由在不超过规定时间2天,未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不高于规定时间4天,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4天、不高于规定时间7天,到指定的地点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者进行调查取证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进入单位(含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 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超过规定时间7天以上,拒绝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调查取证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3 |
用人单位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轻微违法 |
无正当理在不超过规定时间2天以下,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无正当理在超过规定时间2天、不高于规定时间4天,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无正当理在超过规定时间4天、不高于规定时间7天,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无正当理在超过规定时间7天以上,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且在限期内不改正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4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机构违反国家有关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轻微违法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侵害非本单位人数不超过3人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侵害非本单位人数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25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侵害非本单位人数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7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违法行为侵害非本单位人数超过15人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7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5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七十二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其中1项的; 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1项的。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其中2项的; 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2项的。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其中3项的; 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3项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其中4项以上的; 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4项以上项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职业中介机构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6 |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六)、(七)、(九)、(十)、(十一)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或者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或者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初次发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或者为不超过3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或者介绍不超过3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一般违法 |
两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或者为超过3名、不高于8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或者介绍数超过3名、不高于8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超过违法所得1倍、不高于1.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较重违法 |
为超过8名、不高于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或者介绍数超过8名、不高于15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超过违法所得1.5倍、不高于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严重违法 |
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或者为超过1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或者介绍超过15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或者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超过违法所得2倍、不高于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7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初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不超过3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两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超过15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8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受侵害人数不超过3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受侵害人数超过3人、不高于8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受侵害人数超过8人、不高于15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受侵害人数超过15人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9 |
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30日、不高于3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 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15日、不高于20未办理登记手续。 |
对用人单位处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35日、不高于4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 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0日、不高于25未办理登记手续。 |
对用人单位处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40日、不高于4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 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25日、不高于30未办理登记手续。 |
对用人单位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招用人员后,录用之日起超过45日未办理登记手续; 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超过30日未办理登记手续;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0 |
外国人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初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或者非法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非法所得超过1000元、不高于3000元的。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两次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或者非法所得超过3000元、不高于5000元的。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处50000元以下7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三次或三次以上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或者非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处7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1 |
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违法 |
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金额人均不超过200元的; 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所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金额人均超过200元、不高于600元的; 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所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金额人均超过600元、不高于1000元的; 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所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涉及金额人均超过1000元的; 或者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所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2 |
用人单位违法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轻微违法 |
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及金额人均不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一般违法 |
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10%、不高于 50%范围内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75%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较重违法 |
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50%、不高于 75%范围内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75%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
严重违法 |
无故克扣、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涉及金额人均超过依法应支付金额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3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4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遗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5 |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名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建立职工名册,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用人单位处2000以上元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建立职工名册,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0以上元10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建立职工名册,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未建立职工名册,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6 |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作时间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每月不超过18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125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18小时、不高于 36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25元以上25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36小时、不高于 48小时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50元以上375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致使劳动者受侵害时间人均超过48小时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劳动者严重后果影响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75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7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两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不超过两次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或者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8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一年内初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一年内两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一年内不超过两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一年内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或者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19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累计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1天、不高于2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不超过1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2天、不高于3天;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1天、不高于2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超过1天、不高于2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超过1天、不高于2天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累计超过1天、不高于2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安排怀孕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环境工作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累计超过2天,及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三级或者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劳动累计超过1天的,及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四级或者四级以上作业的; 或者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累计3天或者3天以上的; 或者安排女职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以及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累计3天或者3天以上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0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轻微违法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不超过1个班次 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累计在4小时以内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一个班次、不超过两个班次的; 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不超过8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二个班次、不超过三个班次的; 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不超过12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三个以上班次的; 或者延长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12小时以上的; 或者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1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轻微违法 |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不足2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天以上、4天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天以上、8天以下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8天以上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2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超过一个班次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不超过1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4小时以上不超过8小时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一个班次不超过两个班次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不超过12小时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二个班次不超过三个班次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时间累计12小时以上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累计超过三个班次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三级的作业累计超过8小时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的; 或者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3 |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轻微违法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不超过1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不超过1次或1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不超过1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高于3次或3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1次或1天以上、不高于3次或3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1天以上、不高于3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不高于5次或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3次或3天以上、不高于5次或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3天以上、不高于5天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每月超过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每月超过5天的;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每月5次或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每月超过5次或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强度指数为四级的体力劳动每月超过5天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或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或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的; 或者安排未成年工从事锅炉司炉作业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4 |
用人单位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轻微违法 |
用人单位不超过3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000元以上1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违法 |
用人单位超过30天、不高于6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125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较重违法 |
用人单位超过60天、不高于9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2500元以上37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严重违法 |
用人单位超过90天,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过健康检查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对用人单位以每人37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5 |
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不超过2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不超过2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高于4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过2个月、不高于4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4个月、不高于6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过4个月、不高于6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或者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依法终止的,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超6个月,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6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7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障登记证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级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障登记证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初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对缴费单位处500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2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
对缴费单位处1250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不超过2次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且造成轻微社会影响的。 |
对缴费单位处2500以上、3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被处理后,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或者3次及3次以上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缴费单位处3755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8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级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缴费单位处500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缴费单位处1250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缴费单位处2500以上、3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涉及,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缴费单位处3755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2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级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 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但不能完全消除影响的。 |
对缴费单位处500以上、1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
对缴费单位处1250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不在限期整改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缴费单位处2500以上、375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被处理后,仍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缴费单位处3755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30 |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违法 |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的。 |
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5000元、不高于1.5万元的;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不高于50%的。 |
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1.5万元、不高于2万元的;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缴费单位瞒报工资总额超过2万元的; 或者瞒报职工人数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50%、不高于75%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对缴费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31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 |
处骗取金额的1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5000元、不高于1.5万元的。 |
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违法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5万元、不高于2万元的。 |
处骗取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2万元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32 |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轻微违法 |
初次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或者初次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不超过200元的。 |
对组织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两次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或者两次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超过200元,不高于600元的。 |
对组织或者个人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收受当事人财物超过600元、不高于1000元的。 |
对组织或者个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 |
三次或者三次以上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者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超过1000元的; 或者对劳动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
对组织或者个人处7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法定裁量因素 |
酌定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33 |
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 |
违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不超过2人(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下)或者不超过20%(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100元以上至250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 |
违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超过5人、不高于10人(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下)或者超过50%、不高于75%(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2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违法 |
违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超过5人、不高于10人(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下)或者超过50%、不高于75%(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的; 或者二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500元以下至750元以上罚款 | |||
严重违法 |
违法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超过75%(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工人数为10人以上)的; 或者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未彻底改正的。 |
对用人单位处75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