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6-0/2022-01085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农林局 发文日期: 2012年11月15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农林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农林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海口市美兰区农林局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一、种苗和营造林管理违法行为(共26种)

 

(一)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数量较少,没有种子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

2、种子数量不大,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吊销证照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经营种子数量特别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已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2

未取得种子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较小,种子没有或少量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没有种子流入社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数量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可以吊销许可证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流入社会数量特别大,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且种子数量较少,种子没有销售或销售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数量较少,种子还没有销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种子

2、有少量种子销售出去并流入社会,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较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一五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及销售的种子数量特别大,种子流入社会,已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1、种质资源没有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种子

2、已有少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罚款;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大,或有部分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较大,有大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

或私自采集、采伐的种质资源数量巨大,有大量种质资源流入社会,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经营种子数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1、种子没有流入社会的,责令改正

2、有少量种子流入社会,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经营的种子数量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经营的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的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四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营的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以上四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般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质资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质资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质资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质资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较少,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2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所采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所采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采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采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处以所采种子价值3倍的罚款

 

 

 

 

 

 

 

13

 

 

 

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所收购种子数量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

 

 

 

一般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所收购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收购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1.5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所收购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所收购的林木种子,处以所收购林木种子价款2罚款

 

 

 

 

 

 

 

14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接种试验面积较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接种试验面积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接种试验面积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接种试验面积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5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限期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种子数量较少,没有或有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种子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百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限期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种子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16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600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可以取消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投资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17

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3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300元以上600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并撤销核发的资格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

 

 

 

 

 

 

 

18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一般违法

 

 

没收伪造件,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造成较轻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可处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伪造件,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有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下,已造成了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5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伪造件,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至1万元,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伪造件,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极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生产或者销售授权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或者销售授权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生产或者销售授权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2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

假冒数量极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假冒数量大,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假冒数量较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假冒数量特别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3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营造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未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当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但更新造林面积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以上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85%

责令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

责令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罚款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下的

责令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2

 

 

 

 

 

 

 

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土地沙化较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土地沙化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沙化土地不按照治理方案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停止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至3倍的罚款。

 

 

 

 

 

 

 

 

 

 

 

 

4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粮食,罚款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500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粮食,罚款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粮食,罚款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4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和粮食,罚款

 

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现金和粮食补助1500元以上的

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5倍的罚款。

 

 

 

 

 

5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证的种苗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批评教育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种苗数量极少,没有非法经营额,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以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种苗数量大,有非法经营额,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种苗数量较大,有非法经营额大,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种苗数量特别大,有非法经营额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以非法经营额45倍的罚款。

 

 

 

 

 

 

 

 

 

 

 

二、森林经营管理违法行为(共17种)

 

(一)违反森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及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盗伐或者哄抢森林及其他林木的,追回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返还原主,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或者哄抢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或者哄抢林木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或者哄抢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5株以上不足1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或者哄抢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3立方米以上不足0.4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15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或者哄抢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盗伐或者哄抢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4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5株以上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或者哄抢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林木价值或者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二)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没收其木材或者违法所得,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滥伐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滥伐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滥伐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1.5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3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滥伐森林、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七)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放行证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已获利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三至五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并处以500元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改正,有违法所得较少,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已获利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有违法所得大,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对已获利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有违法所得较大,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已获利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4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的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的;

 

一般违法

 

 

罚款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数量50立方米以下的

 

1、个人加工自用木材数量2立方米以下的,可不予罚款。

2、超过2立方米的,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数量50200立方米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数量200500立方米的

处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罚款

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而经营、加工木材数量500立方米以上的

 

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加工的木材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加工的木材没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的;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十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必须具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向农村居民购买砍伐其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必须具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证明。

一般违法

 

罚款

经营(含加工)非法木材数量50立方米以下的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经营(含加工)非法木材数量50100立方米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经营(含加工)非法木材数量50100立方米的

处以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罚款

经营(含加工)非法木材数量100立方米以上的

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6

逃避、阻挠、拒绝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逃避、阻挠、拒绝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轻微违法

 

批评教育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并主动配合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以罚款。

 

一般违法

 

罚款

没有正当理由,逃避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两次以上或者存在阻挠、拒绝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罚款

多次阻挠,拒绝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罚款

 

聚众阻挠,拒绝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或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造成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没有造成或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轻微毁坏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补种树木,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致使森林、林木遭受一定程度毁坏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补种树木,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致使森林、林木遭受较重程度毁坏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补种树木,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致使森林、林木遭受严重程度毁坏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8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人工林林木1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较严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人工林木材15立方米或者生态公益林、珍贵树木0.5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人工林林木515立方米或者生态公益林、珍贵树木0.51.5立方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二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人工林林木1520立方米或者生态公益林、珍贵树木1.52立方米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

 

 

 

 

 

 

 

 

 

 

 

9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批评教育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改正,且经营(含加工)木材数量2立方米以下的

给予批评教育,可不以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经营(含加工)木材数量2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含加工)木材数量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经营(含加工)木材数量50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二)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批评教育

擅自改变没有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经营者没有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时主动改正的

 

 

给予批评教育。

一般违法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擅自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1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擅自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1亩至5亩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收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罚款

擅自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面积5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2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擅自在林地上进行开垦、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塘及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开垦商品林林地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开垦一般生态公益林林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8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开垦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占用、征用流域内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下的,或临时占用商品林林地1亩以下,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1亩以上的,或临时占用商品林林地1亩以上,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改变一般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一般生态公益林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的,或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妨害林木的生长,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

《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及时改正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初次违法,不及时改正,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多次违法,或拒绝停止,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林地林木权属证书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罚款

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收缴其或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罚款

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有违法所得500元至1000元,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0元至3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伪造、变造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以2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罚款

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有违法所得1000元至3000元,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3000元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伪造、变造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以3000元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责令停止,收缴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权证,罚款

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有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5000元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伪造、变造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处以4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初次违法,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一般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初次违法,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10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多次违法,累计木材或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20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多次违法,累计木材或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2

 

 

 

 

 

使用伪、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轻微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初次违法,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初次违法,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10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两次违法,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20立方米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40%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罚款

多次违法,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50%的罚款。

 

 

 

 

3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轻微违法

 

没收运费

初次违法,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

 

一般违法

 

没收运费,罚款

初次违法,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10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运费,罚款

两次违法,累计木材或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20立方米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运费,罚款

多次违法,累计木材或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三、野生动物、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违法行为(共22种)

 

(一)违反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以50001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10倍的罚款。吊销特许猎捕证。

 

2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和猎获物,并处以猎捕物实际价值15倍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猎捕,猎获物属非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猎捕,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

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没有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属初犯的

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的

没收猎捕工具,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

有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猎获物属非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证

 

有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4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禁猎区内的,限期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0.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限期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0.5-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禁猎区内的,限期不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1.5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限期不能恢复原状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5-2倍的罚款。

 

 

5

违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三)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的15倍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非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初次违法,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4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6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五)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一般违法

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罚款

转让、倒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

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罚款

转让、倒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

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罚款

伪造特许猎捕证的

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罚款

 

转让、倒卖、伪造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没收其证件和非法所得,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般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属于非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可没收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属于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可没收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并可没收野生动物,吊证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9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未经批准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考察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未经批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

 

没收所采集标本,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未经批准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

没收所采集标本,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重大动物疫情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未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发现动物出现群体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拒绝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

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警告,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停止,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警告,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警告,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野生植物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一般违法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较少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少,或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少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罚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大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4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

 

 

 

 

 

 

 

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及违法所得较小,属初犯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数量、价款大,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价款较大,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57倍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价款特大,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的罚款。

 

 

 

3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伪造、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收缴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收缴伪造、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没收所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及时纠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不听劝阻,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纠正,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纠正,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及时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并及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改正的,事后能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事后不能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拒绝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子
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工具和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并处以损失数额1-5倍的罚款。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砍伐、放牧、猎捕、采药、开垦、挖土、采石、开矿等活动。

 

一般违法

警告、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警告、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缓冲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严重损失的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以损失数额15倍罚款。

 

 

5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考察、摄影等活动的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考察、摄影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所获得的资料,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可以没收所获得的资料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

 

给予警告,可以没收所获得的资料。

 

一般违法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考察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并处以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摄影

没收所获得的资料,并处以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设施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设施。

一般违法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建设施,经劝告后主动改正的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建设施,经劝告后不主动改正的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修建设施的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重违法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修建设施的

限期拆除设施或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使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四)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团体和个人,由于人为的活动使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给予批评教育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没有遭受任何破坏的

 

给予批评教育。

 

一般违法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改正,使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破坏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使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较重破坏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使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和森林植物检疫管理违法行为(共16种)

 

(一)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改正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并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不改正,经劝阻后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以上4万元以上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拒绝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消除火灾隐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愈期未整改、不消除火灾隐患,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或拒绝检查、拒绝整改、拒绝消除火灾隐患,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或拒绝检查、拒绝整改、拒绝消除火灾隐患,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不慎用火,并及时主动扑灭火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不主动扑灭火源,且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不扑灭火源,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不扑灭火源,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

警告,责令停止

初次违法,经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初次违法,经劝阻后才停止违法行为,或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停止,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不及时改正,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警告,拒绝改正,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上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警告,拒绝改正,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经教育立即主动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经劝阻后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并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经劝阻仍不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并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不听劝阻,拒绝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轻微违法

警告

初次违法,经教育主动改正,立即停止并撤出森林高火险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经劝阻后才停止并撤出森林高火险区,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两次违法,拒绝改正,或经劝阻仍不停止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3000元以下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改正,罚款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或不停止在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森林病虫害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的。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面积1亩(含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面积1亩以上2亩含(2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面积2亩以上5亩(含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面积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面积1亩(含(1亩)以下或者木材1立方(含1立方)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面积1亩以上2亩(含2亩)以下或者木材1立方以上2立方(含2立方)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面积2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者木材2立方以上5立方(5立方)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面积5亩以上或者木材5立方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以一百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1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森林植物检疫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1010公分以下或者木材0.1立方米以下,(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可不予罚款。

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的种苗或者木材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10100株或者木材0.12立方米,(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的种苗或者木材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100株至500株或者木材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种苗或者木材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500株以上或者木材5立方米以上的,或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1)未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种苗或者木材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可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非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愈期不改正,有非法所得,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两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多次违法,拒绝停止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罚款,可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主动停止改正,没有非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改正,有非法所得,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两次违法,拒绝

停止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多次违法,拒绝

停止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经劝阻立即改正,没有非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不主动停止改正,有非法所得,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两次违法,拒绝

停止改正,或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多次违法,拒绝

停止改正,或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经劝阻立即改正,没有非法所得,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经劝阻后才改正,有非法所得,已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两次违法,或拒绝改正,有非法所得,已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多次违法,拒绝改正,有非法所得,己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轻微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没有引起疫情扩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般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初次违法,不主动改正,已引起疫情扩散,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较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两次违法,或拒绝改正,引起疫情扩散,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严重违法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多次违法,或拒绝改正,引起疫情扩散,造成较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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