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6-0/2022-01106 分类: 部门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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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发挥资产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

具体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并通过其成员(代表)大会行使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也可委托有 关机构具体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图书影像资料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标明资产所在地、使用人和保管人。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含滩涂、荒地及 生产公益设施建设、生活用地等,应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座落、面积等。对集体资源所属有争议、四至不明确的,要利用调阅历史档案、走访健在老人、召开群众座谈会等方式,核实真实情况, 并及时登记。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履行报告手续,报镇财政所审批。根据招投标制度规定应采取招标形式购建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

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时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镇财政所批准, 任何人(单位不得占用、变卖。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第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固定资产,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个人)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款方式,承包、租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根据合同约定,要详细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的收取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要登记性质变更原因、批复文号、四至范围等。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资产日常登记、保管、使用,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全体成员监督。未依法取得证件的资产,要向有关管理部门汇报, 及时依法补办证件,并管理好证件,严禁任何人以个人名义保管。 要定期与镇财政所对账,确保账账相符。

第八条 集体资产清查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党员干部、成员代表、监事会成员全程参与,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 期清查。清查必须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集体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集体经 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张榜公布无 异议后报镇财政所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结束,根据清查结果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分项登记造册,报镇财政所备案。

第十条 集体资产每年至少清查报告一次,防止非正常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系全体成员所有,在实行处置前,必须制定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原因、可行性收益以 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并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资产在处置前要登记、造册,注明资产的详细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性能以及用途等。

集体资产处置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标的物价值的大小,确定是否招投标;确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的, 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必须有镇(街道(工) 委、财政所和监事会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三条 集体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①集体资产报损、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应填制《资产毁损、报废核销申报表》及《债务核销申报表》,经成员(代表) 大会研究通过,报镇财政所审核后方能执行,执行结果应报送镇财政所备案。

②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出借、发包、租赁、入股 投资等处置,价值账面价值、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 额,下同在限额以下的由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 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乡镇财政所审批;限额以上的经成员(代 大会表决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镇 财政所审批。

③村集体资产处置,由理事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填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申报表》报镇财政所和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 定执行。

④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投标,价值 50 万元 50 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区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下同)。

⑤由于采用招标费用较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潜在投标人较少;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等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村集体资产处置经镇财政所审批后,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镇财政所和监事会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镇财政所备案。村集体组织 要严格按照合同计取收益;镇代理会计要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 行相应账务处理,特别对欠缴的承包金要进行应收账务处理,不 得遗漏。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完备后,处置结果及收益要报乡镇财政所调账,相关材料及时报到财政所登记台账,并报 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必须公开,财务公开在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使用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工资报酬;集体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分配;生产性支 出、非生产性支出及重大基建工程支出等。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必须在固定公开(墙)栏和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公示,同时可利用成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重大事 项随时公开。

成员对公布内容有疑问的,可口头或书面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公布。成员也可直接向理事会询问,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美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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