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6-0/2022-00765 分类: 部门文件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农林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16日
名  称: 美兰区农林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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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农林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控制运行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要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公开招聘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统一规范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不涉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聘用需求。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局党组提出临时聘用人员需求报告,在报告中需说明临时聘用人员的理由、数量及经费承担方式。

(二)审批。局党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研究,报分管副区长审批。

  (三)拟定招聘方案。分管领导或下属用人单位根据局党组的批复,拟定招聘方案并报局党组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工作。招聘方案包括聘用人数、聘用岗位、聘用人员条件与资格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四)发布招聘公告。由用人单位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五)组织开展招聘。按照招聘方案,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相关招聘工作,根据聘用名额依照综合成绩择优提出聘用人选。

  (六)办理手续。对拟聘用的人选,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七)备案。用人单位将聘用人选汇总后报局党组备案。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美兰区有关规定及工作纪律;

  (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人才可放宽。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局党组批准。

  (五)学历要求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六)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局党组、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确定,每一聘用期为2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确因岗位需要,双方自愿续签合同的可续签,每一续签的合同期为2年。续聘人员的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临时性工作需要短期聘用的,可签订聘用期为1年以下的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首次聘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聘期为两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聘期为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经用人单位同意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被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部门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资格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因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定合同规定的工资、津贴等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考核、聘期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自行考核。

第四章 工资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由局党组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聘用岗位核定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报批后列入专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对每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多发放一个月的实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有相关保险待遇,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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