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5-2/2022-00584 分类: 机构职能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美兰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主管全区民政工作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发挥规范市场秩序、行业监管、行业自律、贸易纠纷调解作用,指导全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标准, 负责统筹本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统筹指导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甄别核查工作。
   
(四)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全区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等工作。
   
(五)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调整、 变更、 勘定边界事务。
   
(六)负责本区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各镇政府婚姻登记管理。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 推进殡葬改革, 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和管理,倡导生态安葬。配合市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实施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批和资金发放。
   
(十)组织实施全区儿童福利、 孤儿保障、 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 组织、 指导全区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全区社区建设工作方案、规划、计划;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各项工作。
   
(十三)负责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撤销和规模调整的行政审核和报批工作。
   
(十四)负责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协调、指导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社区网格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区网格化管理工作。
   
(十五)检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项民政事务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 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七) 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 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 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深化一口办理改革的要求, 组织推进全区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 为全区困难群众、 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城、环节倾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九) 有关职责分工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8号),区民政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9 5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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