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5-2/2023-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美兰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名  称: 关于同意成立海口市美兰区阳光爱心创业服务中心的批复
文  号: 美民发〔2022〕74号 主 题 词:


关于同意成立海口市美兰区阳光爱心创业服务中心的批复

美民发〔2022〕74号

庞廷宝:

你处提出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海口市美兰区阳光爱心创业服务中心”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意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望你单位成立后,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严格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独立帐户,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完成清算工作,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我局办理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送报我局,接受年度检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我局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重大活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

此复。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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