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79-4/2022-00390 分类: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发布机构: 美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行政执法审批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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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行政执法审批程序制度

 

海口市美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

行政执法审批程序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第二章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第四条 美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局行政许可项目: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零售)、音像(零售)经营许可。由局分管领导审报,送局长审批办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为实行定岗、定责、定人,建立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和轮岗制度。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体厅统一制发、注册的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网吧、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图书(零售)、音像(零售)经营许可应当将实施许可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第七条 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职责: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经审查认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但需要其他部门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受理岗位工作人员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将不予受理决定书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并归档备查。

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经审查认定申请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且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准确、提交的相关材料种类和数量齐全、内容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或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后,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书后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受理岗位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档备查。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法定名称、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种类和数量、受理日期、承诺办结时间以及双方违诺责任,一式二份,申请人和受理岗位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 局办公室行政许可审查岗位工作职责: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五)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六)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一)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二)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要按照《海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专业法规举行听证;

(三)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四)办理时限为10天。

第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岗位职责:

(一)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三)办理时限为10天;

(四)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第十一条 需要送达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及时通知受送达人到受理岗位领取。

受送达人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直接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时,应由二名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必须采集音像证据。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镇政府安监科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

第十三条 局稽查队实行法制按照职责负责实施事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未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要求、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发现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应当被撤销的情形时,除当场签发行政处理通知书责令被许可人立即停止被许可行为,还应当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送局长审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应当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撤回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书面意见,移送局办公室办理撤回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撤销、撤回、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制度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处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文体局稽查队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业主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20000以上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实施步骤: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本部门稽查队备案。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稽查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群众检举或控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移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转送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必须立案查处(一般程序):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违法行为事实或者造成危害后果;

(三)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法定职权管辖范围。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的立案,必须在接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登记表”,经办公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副本送文化和旅游市场稽查队备审。

第二十一条 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一般应由稽查队工作员2人以上进行,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应充分收集、调取反映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包括数码相片、数码录音、数码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调查结论应准确、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应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应由证人、当事人盖章或签名。拒不签名的,应在相关记录中注明。视听材料应当是未经编辑或剪辑的原始记录载体,同时附文字记录。

需鉴定和抽样送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稽查队应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需抽样送检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案件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在延长期限当日办理相关手续,报局稽查队备案。

第二十三条 稽查队在调查取证终结后,应对调查结论的下列内容进行复核:

(一)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调查结论的因果关系是否正确;

(五)有无第三人和其他有关情况。

复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并经稽查队分管领导审批。

经复核,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在进一步调查取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案件调查的,经稽查队分管领导报局长审批后,办理案件终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局稽查队应在接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意见及有关材料后,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案件,稽查队应当在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审批表”,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核准签发后制作行政处罚文书。

经审查认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经重新调查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免予行政处罚,并办理案件终结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稽查队应在行政处罚意见审查结束,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稽查队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办理案件终结手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单处或者并处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意见,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并经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制作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局办公室依法受理,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不改变行政处罚的,执法岗位于听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改变或者部分改变行政处罚的,执法科室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稽查队应于执行或处理终结后填写“结案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稽查队应当制作“案件延长处理申请”,并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稽查队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交局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稽查队负责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将罚款交纳凭证随案入卷。

当事人确有困难,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稽查队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罚款申请延期(分期)缴纳审查表”,并公函通知当事人。

延期(分期)缴纳的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处罚义务的案件,由稽查队填写“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由局领导代表签发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稽查队负责核收案件查处过程中获取的所有材料,形成卷宗,按卷宗档案要求统一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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