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镇政府投诉,镇政府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办、所、站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一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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