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9529-5/2022-01035 分类: 土地征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灵山镇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名  称: 关于南渡江大道(不含绿化带)项目补征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文  号: 海美府〔2021〕79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南渡江大道(不含绿化带)项目补征地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海美府〔2021〕7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补征地项目:南渡江大道(不含绿化带)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本次拟补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5147.24 平方米(约合 7.72 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 6.72 亩,村庄用地 1 亩),属于灵山村委会民联三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 年修订)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五、公告期限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王 先 生
  联系电话:6523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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