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各学校统一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学校将入学新生的各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于每年9月25日前上报区教育(科)局,由区教育局统一送市教育局编定学籍号,学校根据学籍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号编定后,学校不得更改。
第三条 各校教导处负责建立、管理和永久保存学生学籍档案,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卡,记载学生在校各学期的操行评语、学业成绩、奖惩、缺旷课记录、体格检查、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辍学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招收户籍不在本市的学生就读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不准办复读班,不准接收毕业生插班就读,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二、转学 借读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2周至开学后2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确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的学生,先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和转入地教育行政股室同意后,转出学校及转出地教育行政股室作意见,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书,转学证书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即予注销,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九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内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
三、休学 复学 退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二分之一者 ,经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休学申请,附本市市级以上医院的休学证明及病历、检查报告单或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报校长批准,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1年。休学期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四、升级 留级
第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的学年成绩是决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占 30%,期中考查成绩占 30%,期未考查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学科成绩。学年成绩按该学年度上学期期未成绩40 %,下学期期末成绩60%的比例评定学科成绩。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则严格按1%以下控制留级面,依总分从低到高确定留级对象。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积极创造条件取消留级制度。
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留级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五、奖惩
第十五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奖励。学生的奖励分为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等。校级以上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省、市、区级“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于每年 4 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十九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六、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小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符合以下条件:
1. 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 取得体育锻炼合格证书。
3. 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初中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一条 小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但语文、数学两科平均成绩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初中毕业班的学生达不到第二十条提出的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因故虽未修完初中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和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美兰区内属所有的中小学,由区教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