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83-1/2022-00886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美兰区和平南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1日
名  称: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加快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 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 102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 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综〔2016〕54 号)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指本市各 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 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根据 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 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实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购买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第五条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除外),可作为政府购买社 会组织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 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 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细化规定承 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 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 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 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 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 与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应突出公共性和 公益性。
第九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 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 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 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十条 下列服务可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一)民生保障类。包括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
(二)社会治理类。包括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社区矫正、 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禁毒戒毒、精神卫生服务 等。
(三)行业管理类。包括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纠纷调处、 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
(四)公益慈善类。包括公益服务、公益宣传、慈善救济、 慈善救济政策研究等。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 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 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 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必要 时可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 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社 会组织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应实施绩效管理,购 买主体应对购买服务事项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并开展绩效 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整体绩效评价或重点绩效评价。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 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预算。购买主体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年度财力状况,按照 预算审核的程序对申报预算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所需经费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选择承接主体。
(三)签订合同。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 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 量、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 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签订后的合同报同级财政部 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 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应当对承接主体的服务实行 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服 务事项。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 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 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 的社会组织可签订不超过 3 年(含 3 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特征,在合同项目执行 前期可先行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 60%的项目资金,再结合项目进 度,根据中期、末期验收考核结果合理序时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资金,杜 绝久拖不付、突击支付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 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 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 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 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2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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