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83-1/2022-0088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美兰区和平南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23日
名  称: 海口市河长巡查制度
文  号: 海府办〔2018〕6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河长巡查制度

海府办〔20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各级河长的巡查工作,推动河长履职尽责,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类涉江、河、湖、水库等问题,确保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民乐”河湖管护目标,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 号)、《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琼办发〔2017〕10 号)及《海口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海办发〔2017〕17 号)要求,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河长,是指市级河长、区级河长、镇(街)级河长和村(居)级河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各级河长通过对其所负责水体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河长是其所负责水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导监督下级河长开展巡查工作。如因为行政职务调动原因造成河长职位空缺,未能及时进行调整的,由代理该行政职务的负责人代理河长职务,履行河长巡河职责。河道专管员负责协助河长开展巡查工作。

  江、河、湖、水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积极协助河长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水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水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河长履职,及时通报水体巡查、问题治理、“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等信息,为河长巡查工作创造条件。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区级河长、镇(街)级河长和村(居)级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对水体进行及时、高效巡查和管护。

  第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应建立河长微信工作群,及时沟通工作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河长应加大对其所负责水体的巡查力度,市级河长不少于每季度1 次,区级河长不少于每月1 次,镇(街)级河长不少于每周1 次,村(居)级河长不少于每周2 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水体应加大巡查频次。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巡查,巡查情况应及时报告河长。

  各区应组织河道专管员、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其所负责水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等内容。

  第十条 镇(街)级河长和村(居)级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违法排放污水等行为,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

  (二)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三)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四)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五)在其所负责水体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从事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畜禽养殖、工业生产等违法污染水体行为。

  (六)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七)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各类环境监测、堤防、护岸等市政设施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九)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变形、损坏、变色、老化、遮盖、字体不清等问题。

  (十)是否存在破坏水体生态植被行为。

  (十一)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或存在反弹迹象。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体生态健康或行洪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 区级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其所负责水体是否存在影响水体生态的污染源、侵占河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镇(街)级河长、村(居)级河长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二条 市级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其所负责水体的水域岸线保护是否到位、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否有效、水环境治理及河道综合整治工作进展等总体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统筹安排河长制推进工作。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三条 各级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详细、准确填写河长巡查日志,并亲自签名存档,实现河长巡查在线登记的区,可实行河长巡河电子化记录。

  第十四条 河长巡查日志记录格式应统一规范,其内容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是否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或上级河长报告情况,以及问题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五条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河长制办公室对各级河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登记,建立台账,跟进,对重点、难点问题应积极协调解决。

  村(居)级河长在巡查中发现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要求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他侵占、污染水体问题的行为,应拍照取证,能够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处理,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或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镇(街)级河长和镇街河长制办公室。

  镇(街)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或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区级河长和区河长制办公室,由其协调解决或提交成员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区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需要依托成员单位联合行动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河长制工作交办单)或通过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要求成员单位解决,必要时通过召开河长制联席会议方式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市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水体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河长、成员单位履行职责,解决巡河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依托成员单位联合行动解决的问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通过书面(河长制工作交办单)或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要求成员单位解决,必要时通过召开河长制联席会议方式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河长巡查发现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将问题提交上级河长或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予以协调解决,以落实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收到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处理并通过书面或河长微信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答复河长,其中影响重大和需要延长时间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书面进行答复。

  第十七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交办成员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河长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执行《海口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将河长巡查工作、投诉举报涉河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河长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下级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启动督办程序。

  第二十条 对在水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巡查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报告并处理重大水体污染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体污染案件隐患避免水体环境受到重大污染的。

  第二十一条 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一)对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的工作指令未能及时组织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三)因对污染水体行为不能及时处理,而出现当月辖区水体水质严重变差的。

  (四)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海口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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