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83-1/2022-00879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和平南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6年05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双创”工作考评与奖惩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双创”工作考评与奖惩暂行办法

  

    (2015 年11 月3 日海双创指〔2015〕166 号发布。根据2016 年4 月30 日海口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第21 次全体会议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考评与奖惩机制,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文”、“创卫”及“双创”)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海口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规划(2015—2017 年)》《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规划(2015—2017 年)》和《海口市“双创”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与奖惩工作坚持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目标推进、追责奖惩等原则。

  第三条考评及奖惩工作在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双创”工作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各部门积极参与,密切配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双创”工作期间,承担“双创”工作任务的各区、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考评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考评对象。根据承担“双创”工作任务与职责要求,考评对象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以下简称四个区);

  (二)第二类:建成区21 个街道办和4 个镇(以下简称建成区25 个单位);

  (三)第三类:市直单位(含保税区、高新区);

  (四)第四类:建成区外18 个镇、桂林洋开发区和三江农场(以下简称建成区外20 个单位)。

  省直部门,中央、省驻市单位,驻市军警部队,企业等单位根据本办法对其“双创”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反馈。

  第六条考评标准。考评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12 个项目90 项测评内容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5 个项目25 项测评内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8 个方面40 项指标,严格按照《海口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责任分工及操作手册》《海口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及责任分解表》等标准执行。

  第三章考评类别与方式

  第七条考评类别。分为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根据“双创”工作需要,可适时开展各类专项考评。

  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考评标准和具体考评工作方案进行。

  季度考评要综合运用当季月度考评及专项考评结果;年度考评要综合运用当年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及专项考评结果。

  季度考评与当季度末的月度考评一并进行;年度考评与当年度末的月度考评、季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八条考评方式。市“双创”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牵头制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并下发执行。

  “创文”考评工作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材料审核主要由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创文组组织实施,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主要由市“双创”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组、宣传教育组共同组织实施。

  “创卫”考评工作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明查主要由市“双创”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组、创卫组共同组织实施,暗访主要由委托的媒体和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九条考评等次。考评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优:90 分(含)以上;

  良:80 分(含)—90 分;

  中:70 分(含)—80 分;

  差:70 分以下。

  第十条考评反馈。每次考评工作结束后,市“双创”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对考评结果进行反馈,通过市属新闻媒体“双创”工作考评发布台向全市公布,并联合媒体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章考评通报与奖惩

  第十一条考评通报。考评等次为优、或排名靠前(四个区第一名、建成区25 个单位前三名、市直单位前五名、建成区外20 个单位前三名)的,纳入“双创”工作红榜,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市属新闻媒体上公布。

  考评等次为差、或排名靠后(四个区最后一名、建成区25 个单位后三名、市直单位后三名、建成区外20 个单位后三名)的,纳入“双创”工作黑榜,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市属新闻媒体上公布。

  在“双创”工作考评中,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表现较差、工作不力的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奖励分月度奖、年终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奖金可用于单位“双创”工作经费和个人奖励,个人奖励部分要侧重于基层干部职工和一线执法人员。

  (一)月度奖:适用于建成区25 个单位和建成区外20个单位。

  建成区25 个单位:第一名5 万元;第二名3 万元;第三名2 万元。

  建成区外20 个单位:第一名5 万元;第二名3 万元;

  第三名2 万元。

  (二)年终奖:适用于四个区和市直单位。

  四个区年度考评第一名:300 万元;第二名:150 万元。

  市直单位年度考评第一名:30 万元;第二名:25 万元;第三名:20 万元;第四名:15 万元;第五名:10 万元。

  在年度“双创”工作评先评优活动中,被评为“双创”工作先进个人的,由市政府给予嘉奖、记功等,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每次考评排名靠后(四个区最后一名、建成区25 个单位后三名、市直单位后三名、建成区外20 个单位后三名)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在“双创”专题会议上作检讨。连续两次排名靠后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在领导小组会上作检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连续三次排名靠后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在“双创”工作考评中,发现存在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问责;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各考评对象要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同类问题迅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又反弹严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各类考评结果及“红黑榜”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参与“双创”工作干部的监督考核力度。对特别优秀的,可以优先重用、提拔或破格提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省直部门,中央、省驻市单位,驻市军警部队,企业等承担相关“双创”工作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各区“双创”工作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所辖单位、个人进行考评和奖惩,或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双创”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口市“双创”工作考评与奖惩暂行办法》(海双创指〔2015〕16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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