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83-1/2022-00876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和平南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5年01月19日
名  称: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细则及工作规程(试行)

  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海口市户外招牌设置细则及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优良的城市环境,规范本市城市户外招牌设置与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维护和治理等行为。

  各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城市户外招牌设置进行监管。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临街单位和店铺设置的用于表明本单位(经营店铺)名称的设施。招牌内容可包括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经营范围、电话,其中本单位名称应占招牌面积70%以上,其它内容所占面积不宜超过招牌面积30%。招牌内容超出上述内容,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视为户外广告。

  第三条  户外招牌应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户外招牌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如下: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建筑物楼顶、裙楼顶,且与外墙平行的招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筑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

  落地式的户外招牌: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

  第二章  设置要求及技术标准

  第五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海口市有关专项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规定,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城市市容景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和其它公共安全。

  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规模适宜、外形美观、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海口市的精神风貌和热带滨海城市的文化特色。

  第七条  户外招牌权属主体对招牌的设置安全负全责,定期进行安全维护保养。

  第八条  户外招牌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建筑立面造成不良影响,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

  第九条  户外招牌应当制作精良,选用节能、环保材料。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第十条  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同一路段上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同一建筑的招牌应成组设置,规格统一,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不含3种)形式的户外招牌。 

  第十一条  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影响航行安全的光源。

  第十二条  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或者调整建筑檐口、女儿墙高度。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用语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写字楼性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的单位招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集中设置。一店两面临街的,允许在两面设置招牌,非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骑楼店铺可同时在内外门楣处设置招牌,不得超过两块。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招牌应视为广告,并按照广告管理程序予以申报。

  第十五条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其招牌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附着式招牌应当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六条  各类附着式招牌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且不得遮挡建筑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建筑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户外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平行外墙式招牌厚度不宜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

  第十七条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单位可在建筑主体墙面设置户外招牌,其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墙体面积(扣除窗户)的1/5,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物屋顶,宽度不得大于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超过0.5米。其余情形不宜设置主体墙面招牌。

  第十八条  在楼高6层(含6层)以上的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经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可设置通透式城市户外招牌(霓虹灯等形式),不得设置封闭版面式的楼顶城市户外招牌。安全检测应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九条  建筑物楼顶设置城市户外招牌底部必须紧贴楼顶,结构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楼高5层以下的,不得超过4米;楼高8层以下的,不得超过6米;楼高8层以上的,不得超过8米。21层以上不宜设置,30层以上严禁设置。

  第二十条  在高层(9层以上)的裙楼和超高层(高度大于100米)建筑物的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城市户外招牌,但在主建筑楼顶不设置城市户外招牌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城市户外招牌:裙楼高度大于12米的,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6米;裙楼高度小于12米时,城市户外招牌高度不超过4米。

  第二十一条  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单位,可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楼顶招牌。其余情形不宜设置楼顶招牌。

  第二十二条  户外招牌底部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米。

  第二十三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一)商业性质裙楼及临街一楼的建筑可设置户外招牌。

  (二)相邻店面的户外招牌应当分别设置。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的不同店面招牌之间高度、宽度、厚度必须统一。

  (三)设置在一楼的临街建筑户外招牌原则上应当在一楼门楣处设置。其高度不得超过3 米,底端不得低于门楣下檐,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二楼窗户底线,或与二楼凉台底部平齐;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四)设置在裙楼处的户外招牌,应设置于窗中墙的位置,不得遮挡窗,其底端不得低于下一层窗沿线,顶端不得高出建筑物上一层楼窗户底线或裙楼顶层层高线;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3米。

  (五)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户外招牌按《海口市骑楼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设置。

  第二十四条  垂直建筑物外墙户外招牌设置要求

  (一)对于底层有专用通道的商业经营单位,允许在其通道两侧的墙面设置一块小型垂直建筑外墙招牌,作为引导方向,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招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外墙不得超出0.5米,上沿不得高于二层窗户底线。

  (2)招牌的高度不得超过0.7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

  (3)同一建筑设置的垂直招牌,应统一高度、宽度、厚度。

  (4)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二)24小时对外经营店铺可参照上述要求,设置垂直于外墙面的户外招牌。 

  (三)除上述情形的小型垂直于建筑外墙型的户外招牌外,其余垂直墙面的户外招牌只允许在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设置路段设置。

  (四)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城市户外招牌,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他新型材料制作,外缘挑出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第二十五条  户外落地式招牌设置要求

  (一)在距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中心点半径3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落地式城市招牌。

  (二)除企业办公场所拥有独立式产权建筑的,可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外,其余情形禁止设置户外落地式招牌。

  (三)设置于企业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周边的落地式招牌,不得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宜设置在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之内,距离市政道路不得少于3米。

  (四)落地式招牌的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入口的个数。

  (五)竖向独立招牌最多不得多于四面,高度不得超过6米。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

  第二十六条  户外招牌的照明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灯箱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其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必须装配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10mA;位置较高、配备射灯的大型城市户外招牌与该建筑物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连接点不得少于两处,在配电盘内,必须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配过电压、过电流保护器。

  第二十七条  霓虹灯形式的城市户外招牌,一旦出现损坏应于3日内修复。

  第二十八条  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应于3日内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当涂层表面光泽失去达80%、表面粗糙、风化龟裂达25%和漆膜起壳时,应于3日内进行维护。

  第二十九条  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条  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维护一次,一旦出现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现象。

  第三十一条  对钢结构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锚栓)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于3日内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第三十二条  根据重大节庆日和重大活动的安全需要,以及在台风季节来临之前,户外招牌设置主体应对户外招牌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光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小区内或居住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居住部分)的外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得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闪烁光源的照明方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交通安全。

  (二)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5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不得设置led招牌。

  (三)在主次干道与繁华商业道路两侧的户外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避免使用射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发光广告字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保证夜间亮化。

  (四)建筑物顶部的城市户外招牌,鼓励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等照明形式。

  第三十四条  城市户外招牌的照明方法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灯箱形式的,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

  (二射灯或外打灯形式的,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应采用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设置在楼顶的城市户外招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他形式的灯具及其支架应避免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画面色彩协调。

  第三章  管理规程

  第三十五条  招牌设置主体可依据本细则自行设置户外招牌,或依据本细则先到辖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标准后再自行设置户外招牌。

  第三十六条  申请技术标准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外设置物技术标准申请表;

  (二)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受委托办理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三)位置示意图(标明附近代表性建筑物);

  (四)现状环境彩色照片一张(中景照片);

  (五)正立面图(彩色的,须标注详细尺寸及材质等);

  (六)电脑合成环境效果图2 张(尺寸为10cm×13cm,且不得过塑或塑光制作);

  以上所提供的材料需盖公章及提供原件核对。

  第三十七条  辖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根据根据招牌设置主体的申请以及招牌设置实际情况给予技术标准通知书(包含设置地点、具体位置、规格、材质、招牌形式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细则要求设置户外招牌的,设置主体应根据辖区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予以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本细则。本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失效。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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