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关于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二、“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根据《海口市“门前卫生三包”管理规定》,负责其责任区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亮化维护管理、监督教育的制度。
三、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并组织对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考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卫、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四、临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院校、铺面和住宅小区等均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包括:
(一)临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人;
(三)临街建筑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
(四)临街集贸市场的开办者或者管理者;
(五)临街店铺的经营者
(六)临街停车场的经营者;
(七)临街住宅小区和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单位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单位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单位使用的建(构)筑物前至人行道路檐,无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域;左右至责任单位建(构)筑物末端。界定区域有争议的,由区政府确定。
六、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一)维持责任区内市容秩序;
(二)保持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三)维护责任区内绿化完好和立面整洁。
(四)劝阻、制止责任区域内他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城市管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为临街地块或者临街建(构)筑物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七、“门前三包”责任制标准:
(一)市容秩序:
1.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
2.无出店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
3.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4.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内分类、有序停放。
(二)环境卫生:
1.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油渍、槟榔汁等污染,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化带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
3.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三)绿化亮化:
1.不践踏草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晾晒和拴系等;
2.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3.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
4.保持夜景灯光和广告(招牌)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断亮等现象。
5、外立面装饰符合标准,并与周围建筑物协调统一。
(四)地面硬化
1、地面设施保持完好、平整,无破损无露土;
2、不得侵占或改变相邻市政设施外观、外貌及结构。
八、街道办事处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登记造册后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
九、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二)区城市管理部门每月监督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悬挂黄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改正后方可摘除黄色警示牌;责任单位连续二次或者在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考核不达标的,悬挂红色警示牌,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改正后方可摘除红色警示牌。
十、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悬挂红色警示牌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生产、经营许可。
十一、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区、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或履行责任未达到要求和标准的,按《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员追究责任。
十四、海口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桂林洋开发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分别由其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意见进行管理。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