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80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1〕73号),按照住建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3年,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不受工作或居住满3年限制。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规定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的7倍。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群体、以及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
(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截至申请之日止累计计算);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他组织)累计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3年(含);
(4)在本市实际居住满8年。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公布的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租住公有住房、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的。
第五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年龄届满30周岁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孤儿,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单独申请。
(二)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子女(含养父母及养子女);
3.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6.根据本条规范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2.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3.以父母作为申请人,已婚的子女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以已婚的子女作为申请人,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暂不在一处居住的,可作为家庭共同申请人;
5.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不能自理的,可申请货币补贴,暂不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的认定
共同申请人中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不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居住的,以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廉租住房保障人口。
第七条 家庭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收入情况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养老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工薪收入由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及年度工资清单,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金发放的银行存折明细(清单需提供申请当月起前溯一年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业或灵活就业的,收入核算方法如下:
1.从事个体经营的,收入情况以上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为据。其收入难于界定或本人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外来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成年人,收入按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以下人员按无收入计算:
未成年人;达到退休年龄无退休金或其它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需提供本市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有重大疾病致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本市三甲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全日制在校生;现役义务兵;毕业一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5.家庭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但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医疗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申请家庭提供三甲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可抵减收入。
第八条 资产的认定
家庭资产是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全部实物财产及货币财产,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调查及公示等方法相结合进行核实。住房拆迁补偿费及土地补偿费,计入家庭资产。放弃拆迁实物安置的,三年内不得申请。
第九条 现有住房面积的认定
现有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
(一) 自有住房已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二) 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
(三) 自有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四)申请人子女或父母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m2,且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保障标准线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人家庭有2处或 2 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程序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审三公示”制度执行。受理审核时限按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若户籍不属于本市主城区规范内常住户口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
(二)窗口受理
(1)申请人凭身份证件到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单》、《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等申请表格。
(2)申请人本人到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3)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单;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内容。
(三)街道办(镇)入户调查
街道办(镇)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内打印《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入户调查表,自窗口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
入户调查人员须2人(含)以上,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录入系统。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应在其办公所在地及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符合条件及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镇)均须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区住保中心复核(备案)。
申请人不能积极配合,或20天内无法取得联系,影响开展入户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四)区住保中心审核及核准。区住保中心自收到街道办(镇)提交的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材料的审核、公示、核准、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区住保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五)市中心公示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区住保中心出具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海口市住房保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存在的,出具“备案审批通过”意见,准予备案。
(六)发放资格确认书。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通过符合保障资格的,由区住保中心向申请人核发资格确认书;备案不通过的,由区住保中心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海口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成年子女为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子女与父母分户的,需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2.工作满3年需由用人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或提供社保清单,居住满3年需出具法人证书、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以下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学历或职称证明及3年(含)以上用工合同。
(2)在本市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3年的,需提供社保清单。
(3)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实际居住满8年的条件提供法人证书、居住证、房屋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1.男22岁、女2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上年度工资证明及自申请之日起前溯一年的工资清单;
2.灵活就业或无业的,由人劳部门出具失业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从业证明,收入自行申报;
3.从事个体经营的,出具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4.退休人员出具发放退休金的银行存折明细;
5.低保户出具低保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证明;
2.租住单位公房的,单位出具证明;
3.租(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
4.配偶及已成年工作的子女户口在本市其它辖区的,需到户口地的区住保中心出具未享受过保障房的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户籍地(限本市)和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同时出具;
6.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产权登记证明。
(六)资产证明
1.银行存折;
2.房产证;
3.有价证券(股票、债券);
4.商业保险;
5.住房公积金;
6.工商注册资金;
7.购车发票和车辆登记证。
(七)其他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市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资格核准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因素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原则上应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再统一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1.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
2.孤儿、孤寡老人;
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归侨及侨眷、重点优抚对象、复转军人,或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或特殊贡献奖励及劳动模范称号的;
4.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危房的;
5.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
6.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领取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 区住保中心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配租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同时应在海口市住房保障网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获得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各区住保中心应建立申请家庭档案,根据家庭变动情况更新相关信息,对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按月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保障对象在区住保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申请开通账户,并将该账户绑定市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根据租赁合同自动生成租金收缴金额,并于每月固定时间在绑定的银行账户下扣缴,保障对象需保证该账号下有足额支付租金,若银行账户的余额小于本月应收缴金额,银行将不实施扣缴,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告知保障户。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租金收取标准如下:
1. 廉租住房按以下方式收取租金:
按保障面积计收:对于享受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家庭,免收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内的住房租金。已配租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申请人家庭可保障廉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政府规定的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即:
低保家庭:保障外面积m2 x2.1元
低收入家庭:应保障面积m2 x1元+保障外面积m2 x2.1元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计收。
第十八条 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区住保中心统一收取,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实施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存在跨辖区配租管理的,按属地收取租金。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已配租的保障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超过30日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或经多方寻找一直联系不到申请人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房源,区住保中心收回房源另行分配,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配租房屋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资格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满一年,须向区住保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及财产值等情况,区住保中心具体负责资格年度审查工作,家庭人口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有变化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申报的,取消保障资格。
区住保中心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核实保障对象申报的情况,入户调查比例不低于30%。保障方式由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廉租住房的,须逐一入户调查。
根据年度审查结果,保障对象年审合格的,区住保中心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年审手册》上出示合格意见并盖章;保障对象年审不合格的,出具《保障对象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保障资格;保障类型发生改变的,出具《保障类型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廉租户配租廉租住房后,自签订租赁合同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因死亡或离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复核,现家庭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重新核算租金。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发货币补贴,已配租的保障对象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住房或拒不退出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保障对象在本市有其它住房的,区住保中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出。
保障对象在本市无其它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区住保中心核准,次月按市场租金标准上浮40%收取租金,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相调剂、统筹利用,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配租房源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