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83-1/2022-00868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和平南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22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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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美兰区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降低接待成本,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海南省、海口市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接待范围:

  (一)上级对口部门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省外对口部门到我区开展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四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外事侨务以及大型会展节庆、赛事活动等接待工作,按照相关接待规定、方案或合同(协议)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接待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客人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接待工作应遵循对口接待、定点接待、简化礼仪、严格标准、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七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并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4 %以内。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初预算,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本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相关经费。

  第九条 凡当年公务接待经费支出超出年初预算的单位,在下年度预算批复之前,须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说明超支原因,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公务接待一律统一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公务接待需安排住宿的,须安排在党政机关会议和出差定点酒店;一般安排标间或单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套间;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需要由接待单位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须报接待单位领导批准。

  (二)餐费标准。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以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为主。餐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特殊情况需要由接待单位承担部分费用的,餐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市定点酒店自助餐每餐平均价格。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宴请标准应不超过餐费标准的1.5倍,一律不安排高档菜肴、不饮用高档酒。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控制在2-3 人。确因工作需要多人陪餐时,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

  (四)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特殊情况需租用车辆的,除大巴、中巴外,不得租用超过一般公务用车配置的高档车。不得安排人员和车辆陪同来宾出入娱乐场所。接待单位提供的用车原则上不得离开本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离开本市的,须报接待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审批及报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公务接待前,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报接待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使用公务卡结算,办理公务接待财务报销时,应当填写报销审批单,凭“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正式发票、刷卡消费凭证一并送单位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对公务接待相关事项及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对明显不合理或超出标准且接待单位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财政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接待纪律

  第十四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接待,严禁以接待为名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建立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信息及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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