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服务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根据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和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的通知》和《美兰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街道办特别是窗口部门,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和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条 落实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与效能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办理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第五条 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单位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部门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部门的职能状况。
第六条 各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以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与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的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 各部门要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作出承诺。服务承诺必须践行,违诺应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八条 各部门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改进作风,优化服务。在接待办事和来访中,做到仪表庄重、举止文明、热情主动、服务到位。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应做到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推诿扯皮,不弄虚作假,不吃拿卡要,不以权谋私,不故意刁难。
第十条 各部门应履行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在我这里受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的投诉与监督,完善投诉渠道,投诉程序和监督机制。对于没有达到承诺标准的事项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持续提高。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服务承诺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