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24-4/2022-0042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美兰区海甸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07年06月01日
名  称: 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

各市、县、自治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发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民〔2007〕16号)和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老年人优待证的制发工作。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为了切实加强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工作的管理,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制作

  (一)分类。优待证式样分卡式和文本式二类。卡式优待证分别为湛蓝、银灰和金黄三种颜色。湛蓝卡代表60至64周岁老年人年龄段,银灰卡代表65至69周岁老年人年龄段,金黄卡代表70周岁以上老年人年龄段。文本式优待证仅限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使用。

  (二)编号。卡式优待证编号为13位数,由年龄、性别、市县及乡(镇、街道)编码加个人流水编号四个部分组成,依序:前三位数为年龄编码;第四位数为性别编码,男性为1,女性为2;第五至第六位数为市、县区域编码,各市县的区域编码分别设为:海口为10,三亚为20,文昌为31,琼海为32,万宁为33,儋州为34,东方为35,五指山为36,定安为37,屯昌为38,澄迈为39,临高为40,白沙为41,昌江为42,乐东为43,陵水为44,保亭为45,琼中为46;第七至第八位数为乡(镇、街道)及农垦农场区域编码;第九至十三位数为个人流水编号。海口市取第六位数为区的编码:龙华区为11,美兰区为12,秀英区为13,琼山区为14。如:东方市八所镇71岁男性老年人优待证编号为“071+1+35+八所镇编码+个人流水编号”。

  二、发放范围

  凡本省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可申领老年人优待证。在本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申领老年人优待证。

  离休、退休人员(含企业)和外埠老年人申领老年人优待证,收取制作工本费4元。其余老年人免费办理优待证。

  三、制发程序

  (一)申领

  1、本省老年人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所在单位申领优待证,外埠老年人到居住地居委会申领优待证。

  申领优待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老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老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3张。

  2、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村(居)委会、机关单位集中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垦农场)及其他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方便老年人办理优待证申领、换发和补领手续。

  3、村(居)委会、机关单位办理优待证申领程序:审验申领人的有效证件;符合办证条件的,指导并审核申领人填写《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卡》;申领人、审核人在申领登记卡上签名,发给申领人“老年人优待证领取凭证”,集中“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卡(存根)”、老年人相关资料送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登记和编号。

  (二)登记

  1、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村(居)委会、机关单位报送的《海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卡》及老年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编号,并分别不同年龄段汇总《海南省 市、县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花名册(类别:)》和《海南省 市、县老年人优待证申领人照片(类别: )》,一式两份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制作介绍信。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

  2、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优待证制作介绍信和《海南省 市、县老年人优待证申领登记花名册(类别: )》、《海南省 市、县老年人优待证申领人照片(类别: )》,一并送海南省居民身份证办证中心(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86号;电话:65225603;联系人:吕海燕。),统一印制老年人优待证。

  省居民身份证办证中心凭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受理制作业务;根据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个人交费人数和财政拨款人数,凭转账凭证分别开具发票。

  转账全称:海南鑫盾证件制作中心;开户行:海口市农行金宇路分理处;帐号:21—202001040001053。

  3、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凭“老年人优待证领取凭证”核发老年人优待证。

  四、管理

  (一)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做好老年人优待证制发的工作计划和组织工作,并公告社会,方便老年人申领优待证。

  (二)年满65周岁、7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换发证件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原件收回注销,换发新证。换证时优待证编号只改变年龄编码(前3位数),其它编码和个人流水编号不变。

  (三)优待证遗失或损坏可申请补领。遗失要求补办的,需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原办证机关备案。因损坏补领的,需交回原优待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买卖老年人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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