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07-6/2022-03595 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美兰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1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美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主管全区财政工作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口市美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区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区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草案,汇编本区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美兰区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负责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负责住房补贴审核。负责财政供养单位的人员工资统一发放,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本区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区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五)拟订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协调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六)负责拟订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

度,按规定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组织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方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八)负责办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拟订海口市美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

(十一)负责管理本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区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报告、反映支付情况和有关会计资料,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信息。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相关部门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指导各财政所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科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区级统筹能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测算、

分析、预警、严控和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提出违规举借隐性债务问责建议。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

2019〕9号),区财政局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美兰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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