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8009-3/2022-01014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白沙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5日
名  称: 中共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工委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共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工委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美白工字〔202035

 

中共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工委

关于印发《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基层协商

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街道各部门:

为推进我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经街道工委同意,现将《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工委

                  2020年8月21日
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

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的重要部署,以实际行动为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贡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关于完善上下联动机制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办法(试行)》《海口市基层协商民主试点工作方案》《海口市政协关于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更好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实施细则(试行)》和《海口市美兰区进一步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结合白沙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重要指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街道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打造“共建自贸港  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品牌,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领导作用,牢牢掌握协商主动权,确保基层协商民主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群众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

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意见诉求,让协商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共识。

坚持依法依规。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将基层协商民主与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确保协商结果合法合理。

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开展探索和实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使协商的方式方法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三、工作目标

2020年8月底前,白沙街道协商议事平台基本建成并运行。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机制,将原有的居民议事厅功能与基层协商民主议事机制有效融合,切实找准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结合点,把基层协商民主议事作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途径,努力探索“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政协搭台、各方参与、服务群众”的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之路,争取2020年10月底前形成白沙街道的好做法、好经验,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模板,为全区全面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提供借鉴。

四、工作任务

(一)搭建协商平台。

1.按照“不建机构建机制”的原则,设立白沙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作为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街道政协委员联系点负责人任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一召集人,第一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工作;政协委员履职小组负责人任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二召集人,第二召集人负责指导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街道工委副书记负责本辖区内政协委员履职工作,牵头搭建协商民主议事平台,组织开展协商民主议事活动,并负责指导本辖区的社区开展协商民主议事活动。

2.白沙街道协商议事会议在白沙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白沙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指导社区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开展工作。

(二)确定协商主体

1、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成员。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白沙街道党工委审核通过。原则上在7-10人之间,其中公职人员数不超过20%。

2、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报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审定。每次会议,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50%。

3、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指定,或报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4、白沙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人员构成采取“1+1+5+X+Y”模式。

第一个“1”即街道政协委员联系点负责人,任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一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工作;

第二个“1”即政协委员履职小组负责人,任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二召集人,协助会议筹备、指导协商工作;

“5”即五类固定代表,包括政协委员、街道党员代表、街道群众代表、街道相关部门公职人员代表、街道商会代表等为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成员;

“X”即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在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开始前7天报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审定。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50%。

“Y”即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指定,或报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三)明确协商内容

可予协商的事项:

1.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社会综合整治、产业发展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2.生态保护、教育医疗、旅游开发、环保交通、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劳动关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3.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等所涉及的其它有关内容。

不予协商的事项:

1.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3.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

4.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

5.属于个体矛盾、两方纠纷的事项

(四)规范协商程序

1.议题征集: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或成员、个人等提出,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统一登记整理。

2.议题筛选: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研究筛选征集到的议题,可通过深入调查、直接对话、工作会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上会议题。

3.议题确定及公示: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论将拟定上会议题报街道党工委审批。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在协商民主会议召开1周前,就会议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4.议前调研交流:在协商议事前,街道协商议事会要组织协商议事会议成员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深入、深度、深刻的分析论证;也可召开不同层级的小组会议,对议题的可行性、具体实施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潜在的问题等提前进行充分交流、分析研判,为协商议事的决策提供比较全面的依据和较为科学的建议。

5.制定会议方案。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根据议题的实际情况,确定协商主体、协商形式,拟定议事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参与对象、议事议程,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议题资料。

6.会议召开。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意见修订、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1)会议主持人。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召集人担任,也可以委托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成员担任。

2)会议秘书。会议召开前,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秘书,主要负责做好到会人数清点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3)开会人数要求。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即可开会。

4)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参会人员出席情况,宣布会议纪律;宣读协商议题;组织到会人员就协商议题进行互动协商。发言人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每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次。主持人有权打断违规或跑题发言,并尽可能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发言。

5)议题提议人(代表)可根据互动协商情况,经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对议题内容进行修订,并进行再次互动协商。

6)提请确认。由主持人提议,视情况采取鼓掌、举手或投票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众宣布表决结果(达成共识或未达成共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会议可充分讨论暂不予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协商。

7)材料归档。协商会议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均要在会议结束后5天内整理完毕归档保存。

7.落实决议。做好会议决议的督促和落实。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街道党工委确定后实施。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召开会议对协商成果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确定责任人认真办理或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公示,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在实施过程中,街道党建工作站要监督推动工作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需要进行事中协商,可按照程序再次进行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商民主议事成果落到实处。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及实施情况,在下次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上及时通报,将协商结果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街道党工委作为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市政协。

8.监督执行。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党建工作站负责监督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实施情况。

9.及时公开。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视情况公开协商结果。对协商达成一致并采纳意见的,除涉及隐私和商业机密之外,原则上应按协商议事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张贴在街务公开栏或网络平台上,公布实施进度、执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即日起至8月中旬)。拟定《海口市美兰区白沙街道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内容,确定任务清单等,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机制保障。8月21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中旬—9月底)。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在白沙街道党工委领导下,上级政协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试点目标内容召开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会议,确保实施方案规定任务落地见效。9月底,要完成协商氛围打造(包括宣传标识、制度上墙)以及第一次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的召开。

(三)总结评估阶段(10月上旬)。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做法和成效,评估存在问题和不足,把试点单位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为2021年我区全面铺开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夯实基础。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试点工作列为白沙街道党工委重要工作内容,在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政协系统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全力推动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落地落实。

(二)健全机制,积极作为。把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作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在议题选择和推动落实中突出党的领导,在协商规则和议事方法上突出政协特色,同时与基层现有的议事制度和议事平台有机融合,实现在基层化解矛盾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协商民主议事制度,探索优化议事规程,真正将协商民主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广泛宣传,注重引导。充分利用LED屏、发放张贴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在街道辖区内广泛宣传什么是基层协商民主,开展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增加群众对协商民主的知晓率,增强群众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的协商意识,充分调动辖区内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营造推进白沙街道“共建自贸港·有事好商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和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协商环境。

 

附件:白沙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


附件

 

白沙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规则

 

第一条  组织体系。按照“不建机构建机制”的原则,设立白沙街道协商议事会议,作为街道协商民主议事工作平台。街道工委副书记负责本辖区内政协委员履职工作,牵头搭建协商民主议事平台,组织开展协商民主议事活动,并负责指导本辖区的社区开展协商民主议事活动。

第二条  协商主体。协商主体由街道协商议事会议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及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人员构成采取“1+1+5+X+Y”模式。第一个“1”即街道政协委员联系点负责人,任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一召集人,负责组织会议筹备工作;第二个“1”即政协委员履职小组负责人,任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第二召集人,协助会议筹备、指导协商工作;“5”即五类固定代表,包括政协委员、街道党员代表、街道群众代表、街道相关部门公职人员代表、街道商会代表等为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成员;“X”即协商事项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在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开始前7天报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审定。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50%。“Y”即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指定,或报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产生方式。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成员。由组织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经白沙街道党工委审核通过。原则上在7-10人之间,其中公职人员数不超过20%。利益相关方代表。由各利益相关方推荐或委托,报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审定。每次会议,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指定,或报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可予协商事项。

1.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社会综合整治、产业发展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2.生态保护、教育医疗、旅游开发、环保交通、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劳动关系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3.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等所涉及的其它有关内容。

第五条  不予协商事项。

1.违反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2.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

3.带有歧视性、不公平的事项;

4.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事项;

5.属于个体矛盾、两方纠纷的事项

第六条  议题征集。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或成员、个人等提出,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统一登记整理。

第七条  议题筛选。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研究筛选征集到的议题,可通过深入调查、直接对话、工作会议、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议题筛选、初步协商、拟定上会议题。

第八条  议题确定及公示。由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将拟定上会议题报街道党工委审批。经街道党工委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在协商民主会议召开1周前,就会议相关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议前调研交流。在协商议事前,街道协商议事会要组织协商议事会议成员进行实地调研,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深入、深度、深刻的分析论证;也可召开不同层级的小组会议,对议题的可行性、具体实施措施以及实施过程中潜在的问题等提前进行充分交流、分析研判,为协商议事的决策提供比较全面的依据和较为科学的建议。

第十条  制定会议方案。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根据议题的实际情况,确定协商主体、协商形式,拟定议事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参与对象、议事议程,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议题资料。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如确有需要协商的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会议议程按照提出意见、互动协商、意见修订、提请确认等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  落实决议。经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报街道党工委确定后实施。街道党工委应及时召开会议对协商成果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确定责任人认真办理或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公示,并向议题提出人反馈,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在实施过程中,街道党建工作站要监督推动工作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需要进行事中协商,可按照程序再次进行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商民主议事成果落到实处。协商达成共识的议题及实施情况,在下次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上及时通报,将协商结果如实向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

协商未达成共识的议题,经街道党工委批准,可安排再次协商,同一议题协商次数原则上1年内不超过2次。协商情况可提交街道党工委作为决策参考,也可通过政协委员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上报市政协。

第十三条  监督执行。区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街道党建工作站负责监督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及时公开。街道协商民主议事会议视情况公开协商结果。对协商达成一致并采纳意见的,除涉及隐私和商业机密之外,原则上应按协商议事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张贴在街务公开栏或网络平台上,公布实施进度、执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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