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580001-7/2022-00948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白龙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31日
名  称: 海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海南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琼民发〔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细则开展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临时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第六条 属于支出型(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般程序)》,并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属于应急型(适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或个人名义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紧急程序)》,并承诺事后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复印件、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并受理。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是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主体。

 

 第十条 属于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审核审批程序包括:核实调查(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审批意见、审批公示、救助金发放等。

 

(一)核实调查。核实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小组,通过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劳动力、家庭年收入、月人均收入及家庭困难等情况逐一调查,如实完整填写申请审批表相应内容,并填写审核意见。

 

 1   入户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救助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2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可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进行核对。

 

 3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可与入户调查同时开展,评议人员由参加入户调查的乡镇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各层次人员组成,每层次人员不少于1人(村民代表不少于2人),参加评议人员在民主评议栏签名并填写家庭困难情况和评议结果(通过或不通过)。

 

(二)审核公示。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在救助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核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口、家庭劳动力、家庭月人均收入及遭遇困难类型等。公示期为 7天。

 

(三)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提出,由分管社会救助领导和主要领导作出。社会救助部门,应视情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提出救助金额意见,分管社会救助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在审批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救助家庭通过政府网站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救助类型、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五)救助金发放。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并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救助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核查,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属于应急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审核审批程序包括:事故或事件确认、审核意见、审批意见、救助金发放等。

 

(一)    事故或事件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政府职能部门证明、入户调查等途径对申请人遭遇的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并要求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承诺事后配合民政部门完善救助相关手续。

 

(二)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作出,分别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名,并提出救助金额意见。

 

(三)    审批意见。审批意见由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作出,分别在审批栏签署意见。

 

(四)    救助金发放。适用紧急程序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十二条  救助金额较小(暂定500元以下)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参照本细则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实行现金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两种方式。属于应急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的可以实行现金发放:属于支出型救助(适用一般程序)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完整、真实、规范的原则,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和救助金发放单位各存一份。民政部门应当完整保留档案资料,救助金发放单位需要完整资料的可以提供。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海南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户籍本复印件、突发事件证明材料、救助金发放卡或帐号复印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细则,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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