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