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博爱街道工委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街道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街道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街道工委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的原则,凡属事关博爱街道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由街道工委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街道工委议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依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条例履职尽责。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做出工作部署。
第五条 研究决定街道重要工作,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审定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街道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讨论决定街道工委会议、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有关事项;审定街道工委工作报告、负责同志在重要会议和活动上的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第七条 研究决定街道“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干部的奖惩及后备干部的推荐;换届时,审议下一级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人选;研究加强街道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制定街道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街道财务预决算。
第九条 研究制定街道党建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处理下级党组织重要的请示、报告和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研究讨论审定对街道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罚。
第十二条 研究需要由街道工委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议题的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街道工委其他委员提出建议报书记审定。临时动议的问题如确有必要,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为下次会议的议题。非特殊情况,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十四条实行街道工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的酝酿制度。凡提交街道工委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先由工委书记与有关工委委员进行酝酿,或者由工委书记委托工委副书记与有关工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再提交街道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街道社会管理项目、行政事务资金使用支出由办事处会议讨论酝酿后,由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提交街道工委会议讨论审定。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街道工委会议决策。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提前一至两天将会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要求委员做好准备。对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和影响街道全局的工作,以及涉及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办理的议题,街道工委召开扩大会议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六条 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工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街道工委会议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受工委书记委托的工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八条 街道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工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街道工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议事决定和纪律
第十九条 街道工委成员应准时出席街道工委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要预先请假。缺席会议的工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会议结束后,应有专人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条 议题中涉及到街道工委委员或其亲属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次街道工委会议均应有专人做好记录,并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由工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工委书记委托工委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 街道工委会议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工委书记或工委委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主持会议的工委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归纳,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需作决定和决议时,街道工委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有效。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区委或上级部门报告,请求裁定。
第二十五条 街道工委委员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追究责任。
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 街道工委成员对街道工委会议集体做出的决议,必须无条件的贯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会外不得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七条 街道工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集体议定的事项要逐项落实到责任人,做到事事有人管。街道工委成员要根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做好工作,并及时反映贯彻执行情况,保证街道工委决定的事项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管的工委委员要督查街道工委有关决议贯彻执行的情况。如果贯彻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到较大困难,要及时向工委书记或街道工委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办法,保证街道工委的决议得以落实。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工委书记或分管工委委员可作临时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街道工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街道工委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