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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3-00082 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名  称: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罚〔2022〕49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美处罚〔2022〕492号

当事人:海口美兰梦翔小吃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TGTN99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杜春标;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农贸市场10号铺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注册日期:2020年3月9日。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埠农贸市场10号铺面的海口美兰梦翔小吃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我局遂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9日日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健全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2年 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接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健全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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