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东新区 JDGJ-08-B05 等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用地总面积:632.55 亩,拟征收集体土地:480.38亩(其中 476.56 亩落在健康管理职业学院项目范围内),属于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集体,镇农民集体,塔市村委会苍头、福东、上路、云门、大塘、大园、多兰、湖塘、茅上、上园、青园、桃兰、文林村民小组集体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集体,镇农民集体,塔市村委会苍头、福东、上路、云门、大塘、大园、多兰、湖塘、茅上、上园、青园、桃兰、文林村民小组所有土地 480.38 亩(一般建设用地 6.15 亩、农用地474.23 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教育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演丰镇 116976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8740 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68236 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海府规〔2024〕4号)的规定执行。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准。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和《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通〔2024〕5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至2025年7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西河路与瑶城二路交叉口东 60 米演丰镇人民政府(电话:65743033)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 日,自 2025 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截至 2025 年 7 月 30 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西河路与瑶城二路交叉口东 60 米演丰镇人民政府(电话:65743033;邮编:
571129)。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从2025年4月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海美府〔2025〕46号)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以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范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