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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3-00306 分类: 土地征收   
发布机构: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名  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职务: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8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陈育民,男,1951年7月19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xxxxxxxx0312

被征收人:陈玉坤,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460021xxxxxxxx581X。

被征收人:陈育生,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xxxxxxxx6013。

被征收人:陈育锋,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xxxxxxxx6016。

被征收房屋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征收现场编号为JX18。

因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片区改造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2020424日发布《公告》,依法征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128.02亩(含村庄集体建设用地39.07亩)及房屋附属物等,具体实施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项目执行《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征收现场编号JX18房屋及相关附属物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海南思马特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对象房地产总价格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叁佰壹拾玖元整(小写:58319.00元)。有《海口市美兰区

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琼思房估字[2021]第1256-JX18号)、《现场调查表》、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因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多次与征收现场编JX18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沟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事宜,但始终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现征收决定规定的

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第十六条以及本项目执行的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锦丰村委会下港村征收现场编号JX18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按照《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回迁安置住宅。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依据《海口市美兰区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琼思房估字[2021]第1256-JX18号)评估价格及《海口市美兰区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货币补偿金

额为: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58319.00元。

2.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800.00元。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口美舍支行,户2201021439200227883。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宅的,安置地点、安置原则、安置面积及结算价格根据《海口市美兰区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回迁安置住宅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附属设施补

偿费等按照《海口市美兰区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在尚未扣除回迁安置住宅购房款前,征收补偿款数额为:

1.房屋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58319.00元。

2.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800.00元。

3.依据《海口市美兰区精品展示中心及周边配套路网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拨付时间自被征收人将征收现场编号JX18房屋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拆除起计付,临时过渡补助发放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4.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的,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住宅产权登记补助。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口美舍支行,户2201021439200227883。

四、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件及不动产产权资料与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征收现场编号JX18房屋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拆除。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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