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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2-06894 分类: 部门文件;通知公告;业务工作;土地征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美兰区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名  称: 关于产业发展配套路网项目(一期)—文化交往组团(滨江区域)路网连通工程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文  号: 海美府〔2022〕24 号 主 题 词:


关于产业发展配套路网项目(一期)—文化交往组团(滨江区域)路网连通工程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

海美府〔2022〕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农
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产业发展配套路网项目(一期)—文化交往组团(滨江区域)路网连通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需征收土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796.02 平方米(约合1.194 亩),属于灵山镇镇农民集体,新市村委会儒翠南、儒翠北村民小组,新琼村委会田上村民小组,东头村委会拾桂一、拾桂
二、拾桂三村民小组等村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海南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文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4 年修订)执行。
3.安置方式: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五、公告期限
征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产权资料到灵山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六、征地实施单位:美兰区人民政府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
定: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
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自本公
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美兰区人民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听证。
联 系 人:王 先 生
联系电话:65239571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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