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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06-8/2024-00404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名  称: 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涉征谭康仔村被征收户廖志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  号: 海美府〔2024〕289 号 主 题 词:


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涉征谭康仔村被征收户廖志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决定书

海美府〔2024〕289 号

    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升娇 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廖志贵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美兰村委会谭康仔村(4.78 亩主要种植菠萝蜜、香蕉、大红鸟等花卉苗木)因海口市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 2020 年8月28日发布《关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拟征地公告》(海美府〔2020〕82号),决定依法征收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演丰镇范围内,集体土地 245538.87 平方米(约合 368.31 亩,含村庄集体建设用地34.88 亩,以权属确认图为准)及房屋附属物等,具体实施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项目执行《关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
告》进行补偿安置,评估机构为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为《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
    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谭康仔村廖志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4.78亩主要种植菠萝蜜、香蕉、大红鸟等花卉苗木)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对象价格为人民币104009元。有《琼(房)估[2020]第 107-W1335号评估表》《琼(房)估[2020]第107-W1336号评估表》及《琼(房)估[2020]第 107-W1337号评估表》等证据为凭。本项目范围内涉及美兰村委会谭康仔村民小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于2020年11月已完成征收补偿签约,并已支付土地补偿款。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多次与被征收人廖志贵沟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事宜,但始终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廖志贵位于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三期)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青苗(4.78 亩主要种植菠萝蜜、香蕉、大红鸟等花卉苗木)依法征收。
    二、依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依据《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 号)及海南鸿宇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琼(房)估[2020]第 107-W1335 号评估表》《琼(房)估[2020]第 107-W1336 号评估表》及《琼(房)估[2020]第 107-W1337 号评估表》的评估价格,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104009元,上述补偿款全部存于户名:海口市美兰区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账号:2201021409200193111;开户行:工行美舍支行账户内。
    三、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持身份证及相关权属资料到海口市美兰区演丰片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办理补偿事宜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涉征地块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
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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