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
2016年9月14日,我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省局《关于琼食药监举报函(2016)62号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将该投诉举报办理进展情况上报省局。接到该办件后,我局立即要求承办单位大英所再次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整理上报我局。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1日,我局收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郑平投诉举报信称,他于2016年6月7日在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标示两种不同生产日期的“琼宝优质腊肠”和一批散装“壳杏仁”“大杏仁”、,认为“壳杏仁”和“大杏仁”为扁桃仁,涉嫌以假充真。同时请求:一是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购货款4725元,并十倍赔偿47250元。二是依法对被投诉人予以处罚,将最
-1-终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他,并依法给予奖励。接到投诉举报件后,我局立即指派大英所介入调查。
二、调查情况
2016年7月12日,我局大英所执法人员对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SP4601081310058565;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销售区和库存区内均未发现举报信提及的“琼宝优质腊肠”。在该公司的货柜中,执法人员发现散装的“大杏仁”和“壳杏仁”商品。“琼宝优质腊肠”的供货商为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在定安县,其生产许可证编号:QS460004010004。“大杏仁”和“壳杏仁”的供货商为攀枝花市旭胜商贸有限公司,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5104021010003626。该公司已提供了涉事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该公司与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对举报人提出质疑,认为“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举报内容不属实。
三、处理结果
(一)关于举报信中表述“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问题。我局认为,被举报方经营场所内未发现销售或库存“琼宝优质腊肠”产品,且“琼宝优质腊肠”是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生产地址在定安县,仅凭举报人提交的照片、发票不足以证明被举报方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2-
由于“琼宝优质腊肠”的生产者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在定安县,我局拟向所在地的食药部门协调。
(二)关于举报信中表述“以扁桃仁冒充杏仁销售”的问题。经我局核实,该公司销售上述散装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名称是“壳杏仁”和“大杏仁”,举报人提供的发票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也是“壳杏仁”和“大杏仁”,被举报的商品为农副产品,其标注的名称是否规范,我局拟向有关部门协查。
综上所述,从投诉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来看,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的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报告
海口市美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美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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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4日,我局接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省局《关于琼食药监举报函(2016)62号案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将该投诉举报办理进展情况上报省局。接到该办件后,我局立即要求承办单位大英所再次将调查处理进展情况整理上报我局。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1日,我局收到市局投诉举报中心转来郑平投诉举报信称,他于2016年6月7日在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标示两种不同生产日期的“琼宝优质腊肠”和一批散装“壳杏仁”“大杏仁”、,认为“壳杏仁”和“大杏仁”为扁桃仁,涉嫌以假充真。同时请求:一是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购货款4725元,并十倍赔偿47250元。二是依法对被投诉人予以处罚,将最
-1-终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他,并依法给予奖励。接到投诉举报件后,我局立即指派大英所介入调查。
二、调查情况
2016年7月12日,我局大英所执法人员对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证照齐全,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SP4601081310058565;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销售区和库存区内均未发现举报信提及的“琼宝优质腊肠”。在该公司的货柜中,执法人员发现散装的“大杏仁”和“壳杏仁”商品。“琼宝优质腊肠”的供货商为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在定安县,其生产许可证编号:QS460004010004。“大杏仁”和“壳杏仁”的供货商为攀枝花市旭胜商贸有限公司,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5104021010003626。该公司已提供了涉事食品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该公司与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对举报人提出质疑,认为“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举报内容不属实。
三、处理结果
(一)关于举报信中表述“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问题。我局认为,被举报方经营场所内未发现销售或库存“琼宝优质腊肠”产品,且“琼宝优质腊肠”是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生产地址在定安县,仅凭举报人提交的照片、发票不足以证明被举报方恶意篡改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2-
由于“琼宝优质腊肠”的生产者海南琼宝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在定安县,我局拟向所在地的食药部门协调。
(二)关于举报信中表述“以扁桃仁冒充杏仁销售”的问题。经我局核实,该公司销售上述散装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名称是“壳杏仁”和“大杏仁”,举报人提供的发票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也是“壳杏仁”和“大杏仁”,被举报的商品为农副产品,其标注的名称是否规范,我局拟向有关部门协查。
综上所述,从投诉举报人提交的证据和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来看,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的海南盛盛百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特此报告
海口市美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美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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