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悦文 职务:区政府区长。
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群上路 1 号,联系电话:(0898)65220633。
被征收人:吴淑贵,男,1980 年 1 月 2 日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焕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xxxxxxxxx638,联系电话:139xxxx8081。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焕村,征收
现场编号为 HM9。
因鸿越路项目建设需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于 2022年9月23日发布《关于鸿越路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依法征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范围内集体土地 77.15 亩及房屋附属物等,具体实施部门为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项目按《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焕村征收现场编号 HM9 房屋及相关附属物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经海南智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对象房地产总价格合计人民币玖拾捌万玖仟贰佰贰拾捌元整(小写:989228.00 元)。有《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海南智合房估字〔2023〕第 A004 号-2 号)、《现场调查表》、房屋现状照片等证据为凭。因征收现场编号 HM9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原因,征收现场编号 HM9 至今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届满,为保证鸿越路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
法》第十六条以及本项目执行的《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美焕村征收现场编号:HM9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按照《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回迁安置住宅。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依据《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海南智合房估字〔2023〕第 A004 号-2 号)评估价格及《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为:
1.房屋、简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989228.00元。
2.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8839元。
3.各项设施迁移补助费为人民币1000元。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口美舍支行,户名 : 海 口 市 美 兰 区 江 东 新 区 动 迁 工 作 指 挥 部 ,账 号:2201021439xxxx27883。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住宅的,安置地点、安置原则、安置面积及结算价格根据《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回迁安置住宅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应得的室内配套、附属设施补偿费等按照《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在尚未扣除回迁安置住宅购房款前,征收补偿款数额为:
1.房屋、简易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为人民币989228.00元。
2.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8839元。
3.各项设施迁移补助费为人民币1000元。
4.依据《鸿越路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不低于 1000 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搬迁腾空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等费用之日起计算至回迁商品房建成交付时间止。
5.被征收人购买回迁安置住宅的,按照购买的回迁安置住宅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住宅产权登记补助。
上述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开户行:工商银行海口美舍支行,户名 : 海 口 市 美 兰 区 江 东 新 区 动 迁 工 作 指 挥 部 , 账 号 :2201021439xxxx27883。
四、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7 日内,持身份证件及不动产产权资料与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自行搬迁,将征收现场编号 HM9腾空交付海口市美兰区江东新区动迁工作指挥部拆除。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