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美兰区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美兰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非宅基地)。海口江东新区、桂林洋开发区范围内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建设需要,在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储备土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结构简易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受理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及时将审批信息与综合执法、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区旅游和文化体育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管理局、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美兰分局、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美兰分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审批范围
(一)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如学校临时用房、医院临时用房、车站(公共停车场)管理用房等;
(二)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关乎民生需求、抢险救灾、教育医疗、市政工程等需临时建设的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设施工程,或环保、消防要求需临时建设的;
(三)列入省、市、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或重点产业扶持目录的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
(四)放置可移动集装箱房或集装箱货柜等不属建筑物 或构筑物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海口市美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免予或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或因应急抢险、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确需进行临时建设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
第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临时建(构)筑物高度≤9米,层数≤3层;
(二)临时建设工程应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三)临时建(构)筑物的高度、规模、间距、结构设计、消防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建设地下室,不得在既有建筑上加建,不得跨宗地进行建设;
(五)临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图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临时建设工程:
(一)占压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已纳入城市近期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建设范围的;
(六)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临时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单位承诺制申报,承诺事项详见承诺书。建设单位履约践诺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估体系;
(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人应为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利人或合法取得临时用地(储备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受理申请人临时建设工程申请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设计方案审查、报请区政府批准、批前公示及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结期限)审核项目合法性、现场踏勘并征求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意见;
(三)临时建设工程应相应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涉及资规、消防、林业、交通、旅文、环保、水务、住建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应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无意见;
(四)项目简易配套用房及简易附属设施类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方案文本内容需达到建设深度)至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民生类及公共服务设施类临时建设项目,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并公示无异议,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列入省、市、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或重点产业扶持目录的项目,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在征得职能部门同意意见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谋划阶段需报请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启动后,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核材料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及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现场及区政府门户网站)。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一)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二)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设立批后公示牌,继续公示至项目竣工为止;
(三)公示期间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当临时建设工程许可及其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时,审批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镇街等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审批部门颁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
审批部门作出临建的行政决定后,应及时抄送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执法。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超规模建设,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转让、买卖,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不得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临时用地或政府储备地进行建设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3〕4号)、《海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应办理消防手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行业主管单位或审批部门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前30日内自行拆除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海口市美兰区临时建设办事指南
2.承诺书
3.告知书







